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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开门杀“,司机要承担主要责任,冤不冤?

2021浏览 2024-12-12 IP属地: 未知

近日,江苏启东法院审理了一起“开门杀”案件。所谓“开门杀”,是一种交通危险行为,指的是开车门时伤人。特别是汽车后排乘客下车,由于没有“后视镜”,后排乘客下车会存在一定的视觉盲区,在开门下车的过程中,易造成第三方的损伤。

事情经过

本案的当事人王某,驾驶了一辆小轿车停在了启东市某路口,后排乘客张某开左后门下车,由于张某没有注意后方来车,与正常骑电动自行车的肖某发生碰撞,导致肖某摔倒受伤。事故发生以后,肖某被送往医院治疗。

由于赔偿事宜涉事多方并未达成一致,肖某将王某、张某及涉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司机主责”

经过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违规停车和张某不当开门构成共同侵权,两人应对肖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某作为驾驶员对车内乘坐人员具有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和提示义务,且王某在车辆行驶和停放过程中的注意义务应高于乘坐人员,对行人负有特别注意义务。张某作为乘客所负的注意义务应低于驾驶员王某。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承担70%责任,张某承担30%责任。因王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应当依法赔偿肖某的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由于王某和张某构成共同侵权且均有责任,保险公司在赔偿损失后,有权按照相应比例向张某追偿。

律驰驾道观点

一、法律责任分析

在乘客“开门杀”事件中,法律责任应当结合具体情境和法律法规进行综合考量。以本案为例,后排乘客张某开门下车时未注意后方来车,与正常骑电动车的肖某发生碰撞,导致肖某摔倒受伤。法院认定司机王某违规停车和乘客张某不当开门构成共同侵权,应对肖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判决体现了在类似交通事故中,司机和乘客均可能因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司机王某在禁止停车或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停车,导致乘客开门时发生交通事故。同时,乘客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开门前有义务观察周围环境,确保安全,未尽到该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与追偿权

保险公司作为王某车辆的承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依法对肖某的损失负有赔偿义务。根据《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内对肖某的损失进行了赔偿。然而,保险公司的赔偿并不意味着责任方可以免责。在保险事故中,若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侵权行为遭受损失,保险公司作为风险承担者,在赔偿被保险人后,有权向实际侵权人追偿,以弥补自身的损失。

三、对驾乘人员的法律警示

本案不仅涉及保险公司的追偿权问题,也对驾乘人员提出了深刻的法律警示。作为道路交通活动的参与者,驾乘人员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和乘车安全。特别是在下车开门时,应仔细观察周围环境,避免发生“开门杀”等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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