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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奔驰追尾惨案,家属痛斥司机逃逸?

892浏览 2024-12-04 IP属地: 未知

10月12日晚上11点左右,在云南大理州洱源县三营镇的国道上,发生了一起骇人听闻的交通事故。一辆奔驰车在高速行驶中,追尾了一辆老年代步车。老年代步车的驾驶员是一位57岁的爷爷,车上还载着他5岁的孙子。这次撞击导致代步车被撞出60多米,车身严重变形,爷爷当场丧生,孙子送医后也不治身亡。

代步车驾驶员的儿子赵保奇当时正在附近开网约车,事故发生数分钟后途经此处看到了自己父亲和儿子倒在血泊中的惨状。更让他愤怒的是,他并没有在事故现场看到奔驰车的司机。后来,他从肇事车辆行车记录仪画面中注意到,肇事的奔驰车在撞完代步车后,又连续撞上了路边的护栏、监控立柱和石墩,最后撞上一个修理厂的砖墙才停下。奔驰车司机在事发后下车,手里拿着发光的手机,离开了现场。

警方回应及后续

不久后,交警对此事故进行了调查,并在11月16日发布了事故认定书。奔驰车的司机卢某某在事故发生时严重醉酒(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三倍多),并且超速行驶(限速40公里/小时,实际速度135公里/小时)。因此,交警认定卢某某对事故负全责。

然而,赵保奇对交警的事故认定书并不满意。他质疑为何认定书中没有提到卢某某在事故发生时未踩刹车,以及下车后逃离现场的行为。他认为卢某某应该被定性为肇事逃逸。因此,他向大理州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了复核申请。

对于赵保奇的质疑,交警大队回应称,他们目前没有证据表明卢某某在事故发生后逃离了现场。他们解释说,卢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就在现场附近。但对于卢某某是否及时报警,交警和卢某某的亲属都没有直接回应。交警表示,所有证据都是公开的,他们正在等待复核的结论。

然而,除了对肇事司机的谴责,我们是否应该反思,在这场悲剧中,老年代步车作为未注册登记、未购买保险的交通工具,其上路是否本身就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律驰驾道观点

一、交通肇事罪的构成与法律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交通肇事罪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具体到本案中,奔驰车司机卢某某的行为已经明显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他在醉酒且超速的状态下驾驶车辆,导致了老年代步车驾驶员及其孙子死亡的严重后果。这一行为完全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二、关于肇事逃逸的认定

家属赵保奇质疑卢某某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应被定性为肇事逃逸。然而,根据交警大队的回应,目前没有证据表明卢某某在事故发生后逃离了现场,而是认为卢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就在现场附近。在司法实践中,肇事逃逸的认定需要有明确的证据支持,如视频监控、目击证人证言等。因此,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不能轻易将卢某某的行为定性为肇事逃逸。但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卢某某未被认定为逃逸,他仍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对老年代步车上路安全的反思

除了对肇事司机的谴责外,我们还应反思老年代步车作为未注册登记、未购买保险的交通工具上路的安全隐患。老年代步车通常缺乏必要的安全装置和防护措施,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往往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加强老年代步车的管理和监管,提高其安全性和合规性,是预防类似悲剧再次发生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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