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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发布通报:交通局员工便装执法网约存在执法不当,将调离岗位

天和Auto 4035浏览 2024-09-26 IP属地: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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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网约车司机于网络发布内容称一名合肥市交通运输局的工作人员乘坐其车辆,在接近目的地、快下车的时候掏出执法证;要求检查网约车的“双证。”网约车司机质疑对方身着便装执法和单人执法不合规,拒绝配合检查,随后双方发生争执。最终网约车账号遭遇乘车女子投诉导致封禁,后又解封。

在事件引起广泛关注后,合肥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的一名工作人员向媒体表示,网传视频中的女子并非该支队执法人员,而是合肥市交通运输局的工作人员。并称理论上该女子没有执法权,不知道她为什么说要执法。

9月24日,“合肥发布”针对该事件进行了情况通报,内容如下。

合肥发布通报:交通局员工便装执法网约存在执法不当,将调离岗位

观点

调查结果显示焦某某(乘车女子)系该局工作人员,并且确实存在不当执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决定,对其给予警告处分并调离岗位。

然而这个结果还是让一些网友产生了质疑,不当执法行为和恶意投诉的结果只是警告和调职;在接近目的地的时候掏出证件,如果是“钓鱼执法”还能理解,但没有“钓鱼执法”行为则有些想要“白打车”的感觉,当然这只是一些网友和笔者主观上的判断。

这样的处罚结果是不是有些轻呢?

先来说一说执法不当的问题吧,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且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这样规定的目的是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防止单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可能出现偏差或不当行为。其次还有相关法律法规有这样的要求,所以焦某某确实存在不当执法行为;单人执法的初衷是什么,这是很令人质疑的。

但是焦某某客观上没有直接的说明想要如何,网约车司机也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所以充其量只能定义为不当执法。

至于焦某某是否涉嫌公权滥用则需要拆分来解读,网约车司机账号被封禁只是因为焦某某的投诉,交通运输部门没有权利和能力直接封禁司机账号;所以这一环节应当不涉嫌到公权滥用,只是焦某某向网约车平台的恶意投诉。有可能涉及到公权滥用的行为还是其单独执法的不当行为,如果是在没有执法权的前提下对网约车进行执法,这就更有一些公权滥用的味道了。

以此为由的处罚又该是什么呢?

处以警告和调职的处罚客观上是合理的,因为其滥用职权的行为即便存在但也不见得达到违法犯罪的程度;滥用职权罪要达到造成“重大损失”的程度才能处以更严格的处罚,而“重大损失”对应的是出现人员伤亡或30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在这起案例中显然没有对应的情况出现。

综上所述,焦某某的行为并未达到较为严重的程度,而公职人员显然不能轻易的开除;一般情况下只有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公职人员才会被予以开除,一般的违法行为或过错,对应的政务处分只是警告、记过、记大过或降级,严重一些是撤职。所以对于这个处罚结果没有必要再有争议,但也得说有些规则对于公职人员过于包容了,过度的包容容易使人膨胀。

再讲一个话题:

“钓鱼执法”是否合法?

如果焦某某让司机将车辆开到目的地,之后还有其他执法人员对该司机进行共同执法,这种情况则属于“钓鱼执法。”对于网约车的“钓鱼执法”并不罕见,只是这样的执法行为又合法吗?这又是一个没有准确答案的问题。因为到目前为止关于“钓鱼执法”的合法性都还在争议中,面对一些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时候,这种类似于“设圈套”的方法是最直接有效的,也是有必要的。

至于面对网约车是否应该如此执法则另当别论。

网约车客观上存在大批无“双证”的车辆,这些没有获得营运许可的车辆从事网约车则属于“黑车”——违法运营。可是这些车最起码还知道低调一些,而那些为无证网约车派单的网约车平台却是明目张胆的做着这样的事情;所以针对无证网约车的查处无须采用如此低效率的方式,溯源,直接从网约车平台切入是最有效的。

如焦某某一样积极的执法人员应当另辟蹊径,把方向转向网约车平台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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