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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两次去提车,皆被放鸽子!最后竟提到瑕疵车

律驰驾道 1476浏览 2024-12-18 IP属地: 未知

当今社会,汽车已成为众多家庭的标配。然而,购车过程中频繁出现的各种问题,常使消费者陷入困境。本文将讲述一位车主的购车历程:从起初的满心憧憬,到后来的深深失落,最终他毅然决定使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事件经过

某车主在一家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订购了一辆新车,并支付了订金。根据合同约定,该车主应于一个月内提车。然而,到了首次约定的提车时间,车主被告知由于厂家系统问题无法开具发票,导致无法提车。车主与该公司沟通后,再次约定了新的提车日期。

当车主第二次前往提车时,同样的问题再次发生,销售公司依然未能提供发票,导致车主再次无法提车。车主对此感到非常失望,他要求销售公司补签汽车销售合同,再次约定提车日期,同时明确要求车辆不能有任何质量问题。

经过一番波折,车主终于在第三次约定的日期提到了车辆。但不久后,车主发现车辆存在多处瑕疵,包括前大灯与引擎盖缝隙不一致、后备箱左侧液压杆固定螺丝损伤变形等问题。车主认为销售公司故意隐瞒车辆瑕疵,构成欺诈,遂诉至法院,要求销售公司返还购车款并承担三倍赔偿责任,同时还需要赔偿购置税、保险费、上牌费等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在审理中确认销售公司在交付车辆前未向车主披露车辆存在的瑕疵。法院认为,销售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车主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法院认定

法院最终判决撤销车主与销售公司之间的购车合同,并要求销售公司返还车主购车款。同时,法院判决销售公司赔偿车主因购车产生的购置税、保险费、上牌费等损失,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判决销售公司向车主支付相当于购车款三倍的增加赔偿。

律驰驾道观点

首先,从欺诈的构成要件出发,销售公司的行为无疑构成了欺诈。欺诈的构成要件包括:欺诈故意、欺诈行为、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陷入错误判断以及基于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在本案中,销售公司明知车辆存在瑕疵却故意隐瞒,未向车主如实披露车辆状况,导致车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车并支付款项。这一系列行为完全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

其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存在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这一条款为消费者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在遭遇欺诈行为时能够依法获得相应的赔偿。在本案中,车主正是依据这一条款成功获得了购车款三倍的增加赔偿。

最后,面对欺诈行为,消费者应积极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消费者应提高警惕,在购车过程中应充分了解车辆状况和销售公司的信誉;其次,一旦遭遇欺诈行为,消费者应迅速收集并保存相关证据,如购车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车辆瑕疵照片和视频等;接着,消费者可以尝试与经营者协商解决纠纷,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协商无果,消费者可向消协或市监等部门投诉举报;必要时,消费者还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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