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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男子骑车撞到公交站台导致摔车身亡,40万索赔最终落空

天和Auto 1429浏览 2025-04-25 IP属地: 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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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事发江苏常州;张某骑行一辆电动车(电瓶车)在行驶过程中撞到一公交站台凸起部分导致摔车,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家属认为公交站台设计存在不合理,遂向站台管理方索要赔偿近40万元。

后经相关部门调查确认该公交站台经过竣工验收,符合国家标准,与张某的死亡无直接关联;管理方并无过错,驳回张某赔偿诉求。

交警部门经调查确认张某在碰撞站台之前存在超速、闯红灯、未佩戴安全头盔等多项违法驾驶行为;并且碰撞是在超速时发生,是由于超速而未能及时观察到站台导致碰撞,应承担全部责任。张某的安全头盔挂在车把上并未佩戴,行驶时速最高达到30km/h左右。


要点分析

张某家属的诉求是不合理的。

不能否认有可能存在公交站台设计不合理的可能性,但是经过验收且符合国标的公交站台显然不会有问题。并且非机动车道的限速决定公交站台位置即便存在弯道,客观上都是可以正常避让的;因为限速标准是15km/h,张某骑行的时速已经严重超速。而超速又显然是司机的主观驾驶意图,其造成的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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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8条明确说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部分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设计时速为25km/h,按照该标准行驶也是超速驾驶;虽然平日里按照25km/h的速度行驶并不会被予以处罚,可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则要综合其超速驾驶行为进行责任划分。笔者的一位朋友就在非机动车道以车辆设计最高时速与一逆行电动车发生碰撞,如其没有超速行驶则无需占责;反之,由于超速碰撞导致对方骑行人员腿骨骨折,最终依然承担数万元的赔偿代价。

典型案例:男子骑车撞到公交站台导致摔车身亡,40万索赔最终落空

关于张某家属的诉求应当理性分析,其诉求不合情、不合理,但提出诉求并不违法。

道路基础设施的设置是有国标的;即便是施工路段也有设置醒目提醒装置的标准,比如应该在多远的位置放置警示牌或者反光锥桶,只要相应路段合理设置警示装置,那么道路管理方或施工方均可免责。

交通事故的分析一定要基于完整的资料,要看“前因”再看“后果。”

绝大多数与道路设施设置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事故的因素还是司机的违法驾驶行为。常见的有超速行驶、低速行驶、驾驶分神、错误使用车辆功能,以及错误控制车辆踏板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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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道路有完善的监控系统,且同一条道路会有多个机构的监控系统;所以想要曲解事实是不现实的。那么这起案例起到的警示作用则依然是提醒司机们要谨慎驾驶,“一盔一带”是驾驶安全的基础;夏天就要来了,戴头盔确实会有些闷热,也会压乱发型;但是与行车安全和生命安全相比,这些都不重要。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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